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
學生休、退學時間 |
學費、雜費退費比例 |
備註 |
一、註冊日(包括當日)前申請休退學者 |
免繳費,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 |
當學期入學新生仍須繳費,全額退費 |
二、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(開學)日之前一日申請休、退學者 |
學費退還三分之二,雜費全部退還 |
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 基數核算者,退還學分費全部、學雜費基數(或學 分學雜費)三分之二 |
三、於上課(開學)日(包括當日)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、退學者 |
學費、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|
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 基數核算者,退還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(或學分 學雜費)各三分之二 |
四、於上課(開學)日(包括當日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 |
學費、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|
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 基數核算者,退還學分 費、學雜費基數(或學分學雜費)各三分之一 |
五、於上課(開學)日(包括當日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 |
所繳學費、雜費,不予退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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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 |